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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荆芥 | 01.30 | |||
【供应】苍术 | 01.30 | |||
【供应】霍香 | 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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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发[2006]56号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务接待,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加强农村墓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乡镇要办好机关食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杜绝铺张浪费。
二、全面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行政村一律不得开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宴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对确需在村里进行的公务接待,由乡镇统一安排,费用由乡镇承担。驻村或包村干部需在当地用餐的,一律按实际用餐费用交纳伙食费。
三、严格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到村一级检查指导工作,不得接受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由村承担任何会议或公务活动的相关费用;不得到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加大对乡镇财政的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给各乡镇补贴经费3万元,以缓解乡镇经费紧缺的困难。各市州、县(市、区)每年也应给予乡镇一定的公用经费补贴。
五、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清理规范对在乡村两级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庆典活动,建立严格的审批备案制度。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切实规范乡镇公务接待,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实行乡镇公务接待和村级零接待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市州、县(市、区)、乡镇每半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一次。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务接待和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规范乡镇公务接待、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的具体规定。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