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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定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小康和谐新定西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集体能承担,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县级统筹。
三、保障对象
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
四、保障形式
1、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4、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统筹制度
1、为符合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上制定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政府承担30%,资金从土地总费用中列支;集体承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20%,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已经全部发给和部分发给农民个人的,按当时资金分配的比例,由村社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30%,从土地经营收益资金中列支。
3、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不计征各项税费。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六、基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市、县区财政、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办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同级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计入统筹基金专户。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部门不能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七、缴费与待遇
1、办理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讨论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缴费基数,并由国土部门审核办理相关缴费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到退休年龄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
2、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确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缴费的,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每多缴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发5%。
3、养老保险金计发。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公式如下: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年×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男按139个月、女按170个月计算。
4、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今后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5、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八、配套措施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谋职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坚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并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分批次、有步骤地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切实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已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努力帮助稳固就业和扩大就业门路。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3、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今后征收集体土地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一是新征收集体土地,要把被征地农民保险费用列入征收土地成本通盘考虑。二是被征地集体组织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为重点项目。三是在土地储备经营收益中,要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无力参保和社保资金补助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九、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宣传、建设、国土、劳动保障、民政、发改、财政、公安、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科,管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统筹负责经办业务。各县区成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股(室)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股(室)。市、县区要调剂增加事业编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工作职责。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解决疑难问题,审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县区实施办法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协调年度计划,督导工作进程。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统筹费用的调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基金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运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和撤村建居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调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时户籍及年龄的确认和“农转非”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运行。
3、落实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关精神,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引导,耐心解释,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与当地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易操作、易接受、易推广。要采取得力措施,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和倾斜,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启动,按照预定目标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