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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协调、规章制定、软件升级、师资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全省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检查、指导、交流、监督。
第四条 县(市、区)经管站负责本地范围内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检查、软件维护、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相关的制度建设等项工作,并设置电算化维护员;乡(镇)经管站负责本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电算化具体工作,并设置电算化管理员。
第五条 乡(镇)经管站负责所代理村的账目的建立、会计资料的录入审核等日常会计业务,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软硬件的维护等工作,并负责配备电算化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
第六条 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员负责收藏软件加密狗,创建、删除核算单位,设置操作员、审核员的工作权限,备份和恢复数据以及其他有关系统的管理工作。操作员负责建账、填制凭证、生成各类账表和财务公开栏等业务工作。审核员主要负责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必须参加省、市或县经管站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且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不得相互兼职(受人员限制的村,可暂按手工记账的分工,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代理审核)。
第八条 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的岗位职责,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电算化示范点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操作管理
第九条 必须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软件操作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由管理员严格管理,操作员要定期更换自己的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
第十条 有关人员应按软件规定的业务处理流程操作,及时录入记账凭证或其他原始数据,严格审核凭证,定期记账、审核、对账、结账和输出各类证、账、表等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账套的数据,当天定期在硬盘备份,每月至少一次备份于软盘或其他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二条 每次操作完毕必须执行相应命令正常退出软件和关机。
四、软件运行和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软件要按照系统安装程序进行安装,在安装成功后要规范使用,不得私自删除或多次安装。日常使用要正确操作。如发生系统错误,及时向本级和上级管理员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系统预设的一级科目和为满足财务公开需要预设的部分二级及其以下科目不得变更,其他二级及其以下科目按照区县经管站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五条 凭证填制。出纳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录入原始凭证内容。根据出纳的原始凭证录入,会计通过系统分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凭证摘要必须规范。
第十六条 凭证审核。对填制完毕的记账凭证,应由审核员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员审核合格并签字的记账凭证才准登记账簿。对审核不合格的凭证,要按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冲账。
第十七条 打印输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要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凭证等书面材料,按月打印输出;账簿、报表等书面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按月、按季或按年打印输出;年终需将该年度各种账簿、报表打印输出并整理存档;各种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予以保存。财务公开、固定资产、票据、合同等数据资料的打印输出、装订和保存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数据备份。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要经常定期对数据进行硬盘和其他存储介质备份。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机内数据和备份数据盘不许外人查阅和外借。必要的查阅和外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以确保数据安全。
五、硬件管理
第二十条 要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擦洗、除尘,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机房设备要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日晒、防雷击、防静电、防辐射。
第二十一条 开机、关机和其他操作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基本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正在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更换时,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要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更新。应经常对计算机进行查毒杀毒,使用外来软件或磁盘时,要先进行查毒杀毒处理。对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要及时删除,不得开启阅读。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非本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本系统操作。经批准后使用本系统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计算机的硬件设备进行维护、检测,并做好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及维修记录。
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通过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票据管理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电子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三十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七、替代手工记账
第三十一条 在计算机与手工记账并行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据以登记手工账簿,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向单位领导和县经管站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按手工记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经管站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市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