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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1-03-14 10:50:13阅读次数:616打印返回

甘政办发[2009]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 2009年2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增强基层财政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先后建立了乡镇级财政,对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我省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入,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财政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乡镇财政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乡镇财政的基础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乡镇财政管理职能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支出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弱化,服务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为更好地履行公共财政职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界定职能。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乡镇财政职能由以往组织收入为主向管理支出为主转移,由为乡镇政府服务为主向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为主转移,着力提高乡镇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财政改革,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全面提高乡镇财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的水平。

(三)增强服务功能。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管力度,确保中央和省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管好用好涉农资金,增强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

(四)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组织协调,努力使乡镇财政职能调整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调整收入征管,规范预算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执行财经政策,实施公共服务,参与配合农村综合改革。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乡镇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等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编报年度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

(五)负责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六)负责对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八)依法监管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负责检查乡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配合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保证将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行县乡最低财力保障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乡镇的财力保障水平,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县乡政府和乡镇财政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支出。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逐步研究化解和妥善处置乡村债务。积极推行“乡财县管”、“村财乡管”。积极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实行报账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履行调整后的乡镇财政职能,保证强农惠农等政策的落实,原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整建制划归县市区财政局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配备充实相应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逐步改善乡镇财政所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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