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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1-02-25 16:41:20阅读次数:626打印返回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2/25/11 16:40:42

甘农牧经〔2007〕316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兽医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07]5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全省农牧部门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重大意义

     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国务院继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省政府《意见》对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作了全面安排,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指导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各级农业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大意义,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准确把握这次改革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以改革和建设国家农技推广体系为工作重点,以强化公益性职能为立足点,抓住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省政府《意见》把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作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中,首先应准确定位,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必须由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各地一定要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益性职能,剥离经营性服务。把农资经销、农机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业务中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二)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次改革中,县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按行业综合设置。县以下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区域站和派驻人员归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有能力全额供养或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的地方,乡镇公益性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农业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技推广队伍。根据《意见》精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县及县以下农技推广机构人员从现有县乡两级农技推广人员中择优聘用,仍不满编向社会公开招聘。在人员招聘过程中,农业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严把“进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职业资格或职称的最低“门槛”。现有的农技人员可优先竞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对有突出贡献或工作实绩显著的农技人员,可适当放宽竞岗条件;对工龄较长、年龄较大的农技推广人员,要出台优惠政策,适当予以照顾;对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要严格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

    (四)努力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供给。改革后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保障其经费供给,是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保证,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配合财政及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要建立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动植物病害防治监控、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精神,保障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供给,确保三个方面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一是人员经费;二是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包括培训、业务和设施设备经费;三是推广项目经费。

这次改革,各地要认真研究农业技术推广投入的长效机制。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一定要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思路,认真研究建立分级承担的机制,从体制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五)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改革。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性质多属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国务院根据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做出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意见》将经营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不是职能的简单划转,而是要将履行职能的机构、所需的编制,以及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安排等统筹考虑,不能只要职能不要人。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改革方案时,要把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改革与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一并安排,一起考虑。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和省上《意见》提出的思路和原则去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与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改革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大举措,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紧紧抓住改革的主动权。国务院、省政府都已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改革工作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做好牵头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改革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顺利出台,保证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尤其要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整合现有项目资源,强化项目支持,形成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合力,共同抓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提供依据。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改革方案既要符合《意见》的基本要求,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既要体现不同地域和行业特点,又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三)加强舆论宣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意见》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抓紧时间,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省上下特别是广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了解这次改革的内容。认真做好基层农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顾虑,尽量减少改革带来的震动。其次,要做扎实细致地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和估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各项改革保障措施,协调处理好深化改革与加强建设的关系、推进改革与保持稳定的关系、建设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与发育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的关系,确保改革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稳定,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第三,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督促落实、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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