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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 意 见
甘政发[2007]5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解决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服务手段落后、基础设施差和保障不足等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推广机构,优化推广队伍结构,提高农技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强化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和涉农企业、广大农户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充满活力的新型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县及县以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关键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开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强制性检验;开展农业机械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开展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开展农业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技术指导;协助开展与农业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农业行政执法;开展水生生物和湿地资源保护。
(二)合理设置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履行,有利于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要求设置。县市区要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按行业综合设置。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农业产业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逐步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或在乡镇范围内综合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农村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指导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
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6〕54号)实施。
(三)理顺管理体制。按区域站设置和县级派出到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乡镇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等。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编制要根据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按照地理条件、交通状况、县乡规模、农户数量、土地面积、行业发展状况、专业特点等因素,由县市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逐步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调整清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采取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聘期3年。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突出贡献或工作实绩显著及在编在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操作技能应占一定比例。省市两级农业部门要建立考试题库,配合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考试工作,加强对竞聘全过程的监督指导。
三、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一)落实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供给。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动植物病害防治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信手段、培训设施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等基础条件。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新阶段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财政要逐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的建设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具体由省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与安置工作。各级财政要将分流和安置富裕人员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四、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饲料加工、兽药供应、农业机械维修、一般性技术推广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县级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明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一线农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进行,并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考评机制,对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辞退。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按岗定酬、以绩付酬。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继续教育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积极创新推广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开展联合与协作。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积极引导、支持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大院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利用“12316”农业服务热线及“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要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建设;聘用村农技推广员,落实有关待遇;促进科学技术直接到户、到人、到田。
(四)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是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实行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产学研、科工贸相结合的合作推广机制。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是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各市州政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开展督促检查,认真审核所辖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8月30日以前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改革事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各级政府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农技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人事、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支持改革。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各市州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任务,并总结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