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供应】荆芥 | 01.30 | |||
【供应】苍术 | 01.30 | |||
【供应】霍香 | 01.30 |
|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 各级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2、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者。
3、农业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
4、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5、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6、在县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7、能指挥生产、带头科技致富的村、社干部,科技专业大户。
三、农民技师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农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3、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市州级展览会的。
4、本人被委派、聘请,为本县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5、在市州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4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1、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农牧厅劳动人事处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各市、县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县农牧(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置。各级评委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州)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的评定。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3,要有1至2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还可吸收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内设专业考评小组。评委会任期为3年。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九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
1、申请。由农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表》和《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农口各站,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
3、审核评审。评审对象的材料应先经县(市、区)人事、农牧部门联审后,再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发文通知。获得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市、区)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 农民技师由市(州)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农民高级技师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者,颁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由乡、镇相应行业各站管理。对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列入县以上人才库中。
第十三条 省、地、县、乡各级相关组织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在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自行制定办法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尽可能地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可优先被介绍到外地传授技术; 可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良种、农药、农机具设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省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