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乡网|甘肃合作社网|千乡物流频道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专区首页渭源介绍荣誉地图机构职责县乡概况视频播放三农动态农经统计农经知识农经通知合作社风采供求信息实用技术政策法规农村财务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休闲农业项目建设政策法规
   
   
   
   
   
   
   
   
   
   
   
   
   
   
   
荆芥
产品售价:55.00

供应荆芥 01.30
供应苍术 01.30
供应霍香 01.30
政策法规首页 >> 政策法规 >> 农业综合类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2011-02-28 09:00:53阅读次数:700打印返回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2/28/11 08:5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  各级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2、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者。

3、农业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

4、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5、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6、在县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7、能指挥生产、带头科技致富的村、社干部,科技专业大户。

三、农民技师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农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3、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市州级展览会的。

4、本人被委派、聘请,为本县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5、在市州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4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1、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农牧厅劳动人事处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各市、县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县农牧(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置。各级评委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州)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的评定。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3,要有1至2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还可吸收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内设专业考评小组。评委会任期为3年。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九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

1、申请。由农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表》和《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农口各站,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

3、审核评审。评审对象的材料应先经县(市、区)人事、农牧部门联审后,再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发文通知。获得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市、区)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 农民技师由市(州)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农民高级技师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者,颁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由乡、镇相应行业各站管理。对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列入县以上人才库中。

第十三条  省、地、县、乡各级相关组织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在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自行制定办法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尽可能地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可优先被介绍到外地传授技术; 可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良种、农药、农机具设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省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篇: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    

版权所有:甘肃省农村合作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千乡万才科技(中国)有限公司come-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