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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2011-02-25 14:55:30阅读次数:708打印返回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发布时间:02/25/11 14:54: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和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社),组织农民共同致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     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由    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成立,其宗旨是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为社员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的经济技术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社向其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名称及办公地址,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社及社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社自   年   月   日成立。办公地址位于     县(市、区)          乡(镇)     村。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是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与本社相关专业生产经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它人员,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报经社员(代表)大会备案,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服务;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返回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十)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

(三)参加本社的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

(五)不得损害本社的利益,不搞不正当经营;

(六)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八)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九)本社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社员退社后,本社应于该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其入社股金。本社经营亏损时,应按社员承担部分从股金中扣除应承担的亏损份额;本社有盈余时,应分给其应得红利,社员退社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违反本社章程,无故不履行义务,给本社造成损失的;

(二)超过两个经营年度不与本社发生业务往来的;

(三)不按时交纳会费 的;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理事会应将除名社员的情况向社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继承社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执行社员大会的职权。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接纳新社员,审查和通过对本社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含除名);

(三)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

(五)审查批准本社财务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及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七)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和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签订;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宜;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四)制定本社发展社员和业务等计划,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定本社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资产,讨论决定对本社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八)任命、聘用或解雇本社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员;

(九)组织社员的教育、技术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事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果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地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可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须将其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反响,否则为理事会失职。规模较小的可只设监察员1人,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会和监察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对理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时遵守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社经营业务和财务的收支情况;

(四)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六)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上的建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社员(代表)大会上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会、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要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努力党和国家联系农民专业生产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七条  本社根据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建设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向社员提供经济、技术和经营信息等服务。

(三)组织采购和供应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生产的产品。

(五)制定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场(点),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的合作。

(六)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的技术、设施水平,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包装、加工、运输、储备、保险、担保 、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树立品牌意识,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努力打造本社的生产经营品牌。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社员实现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交纳的会费、股金;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银行贷款;

(五)接受的捐赠;

(六)政府扶持资金;

(七)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八)未分配利润;

(九)利息收入;

(十)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会员  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  社员可以以货币入股,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接纳外部的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经费用于章程中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新社员对于入社前本社的债权、债务与原社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一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员入社的股金,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继承人或受让人是非社员的,愿意加入本社的,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办理入社手续。不愿入社的,按退股处理。

第四十条  本社收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本社的日常工作支出;

(二)宣传,服务、会议、奖励等支出;

(三)邀请专家、学者咨询、论证、鉴定、讲学等引费用;

(四)组织外出参观、洽谈业务的开支。

财务支出金额超过    元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支出金额超过    元的,需经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对技术服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理事会须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提供有关报表。每年度一月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的收支预算方案,提请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社是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年度向社员张榜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股金红利;

(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产品交售额返利;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需列支的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六条  本社独资或与处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结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继承。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分立前的债务由分割后的合作社按分割财产的比例分担。

第五十一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

(一)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二)经营期满不再延期经营;

(三)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四)本专业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六)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七)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编制资产负债和财务清单,报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社和撤消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本社所欠税费;

(三)抵偿外部债务;

(四)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奖金和补贴;

(五)按社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抵偿社员的债务。如有亏损或结余,则按社员的责任分担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社员的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六)按照本社存续期间社员与本社交费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六条  财产清算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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