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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和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社),组织农民共同致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 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由 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成立,其宗旨是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为社员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的经济技术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社向其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名称及办公地址,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社及社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社自 年 月 日成立。办公地址位于 县(市、区) 乡(镇) 村。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是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与本社相关专业生产经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它人员,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报经社员(代表)大会备案,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服务;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返回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十)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
(三)参加本社的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
(五)不得损害本社的利益,不搞不正当经营;
(六)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八)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九)本社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社员退社后,本社应于该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其入社股金。本社经营亏损时,应按社员承担部分从股金中扣除应承担的亏损份额;本社有盈余时,应分给其应得红利,社员退社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违反本社章程,无故不履行义务,给本社造成损失的;
(二)超过两个经营年度不与本社发生业务往来的;
(三)不按时交纳会费 的;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理事会应将除名社员的情况向社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继承社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执行社员大会的职权。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接纳新社员,审查和通过对本社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含除名);
(三)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
(五)审查批准本社财务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及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七)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和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签订;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宜;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四)制定本社发展社员和业务等计划,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定本社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资产,讨论决定对本社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八)任命、聘用或解雇本社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员;
(九)组织社员的教育、技术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事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果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地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可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须将其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反响,否则为理事会失职。规模较小的可只设监察员1人,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会和监察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对理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时遵守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社经营业务和财务的收支情况;
(四)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六)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上的建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社员(代表)大会上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会、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要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努力党和国家联系农民专业生产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七条 本社根据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建设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向社员提供经济、技术和经营信息等服务。
(三)组织采购和供应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生产的产品。
(五)制定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场(点),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的合作。
(六)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的技术、设施水平,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包装、加工、运输、储备、保险、担保 、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树立品牌意识,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努力打造本社的生产经营品牌。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社员实现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交纳的会费、股金;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银行贷款;
(五)接受的捐赠;
(六)政府扶持资金;
(七)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八)未分配利润;
(九)利息收入;
(十)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会员 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 社员可以以货币入股,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接纳外部的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经费用于章程中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新社员对于入社前本社的债权、债务与原社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一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员入社的股金,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继承人或受让人是非社员的,愿意加入本社的,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办理入社手续。不愿入社的,按退股处理。
第四十条 本社收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本社的日常工作支出;
(二)宣传,服务、会议、奖励等支出;
(三)邀请专家、学者咨询、论证、鉴定、讲学等引费用;
(四)组织外出参观、洽谈业务的开支。
财务支出金额超过 元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支出金额超过 元的,需经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对技术服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理事会须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提供有关报表。每年度一月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的收支预算方案,提请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社是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年度向社员张榜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股金红利;
(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产品交售额返利;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需列支的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六条 本社独资或与处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结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继承。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分立前的债务由分割后的合作社按分割财产的比例分担。
第五十一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
(一)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二)经营期满不再延期经营;
(三)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四)本专业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六)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七)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编制资产负债和财务清单,报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社和撤消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本社所欠税费;
(三)抵偿外部债务;
(四)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奖金和补贴;
(五)按社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抵偿社员的债务。如有亏损或结余,则按社员的责任分担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社员的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六)按照本社存续期间社员与本社交费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六条 财产清算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