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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的通知[甘农牧发〔2012〕330号]

2012-08-23 10:33:31阅读次数:935打印返回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林)局(委):
    为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最近,农业部经管司(站)在北京召开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座谈会,初步拟定从2013年起由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以项目建设形式对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给予专项补助。为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依法规范开展仲裁工作
    国家扶持仲裁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健全的仲裁机构。目前尚未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积极汇报,抓紧组建,于今年年底前报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 已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补充完善、规范有序开展仲裁工作。农经部门要认真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争取国家仲裁基础设施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加强宣传,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
    加强仲裁法普法宣传是做好法律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让群众知法、用法、守法,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引起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举措,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仲裁员配备、聘任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不少于20人。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仲裁培训计划,对仲裁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轮训工作,明年3月底前完成仲裁员轮训。农业部和省上将继续开展仲裁师资骨干人员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三、 抓紧做好仲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基础保障,是提高仲裁能力,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础工程。仲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按照统一标准改扩建成“二室二庭”,即仲裁庭(150平方米)、合议庭(50平方米)、档案室(70平方米)和接待室(30平方米)。申报条件:一是必须有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要有正式批准文件);二是聘有20名以上仲裁员;三是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四是依法规范开展仲裁工作。因此,各地要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前期摸底调查,缺什么补什么,尽快搞清所辖县(市、区)现有基础设施基本情况,明确下步建设重点,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指导,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农业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仲裁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动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各市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所辖县(市、区)仲裁工作的指导。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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