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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1-20)

2011-02-28 14:59:52阅读次数:1414打印返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1-20)


发布时间:02/28/11 14:59:12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公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经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继承。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9.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才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什么叫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土地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住处公开、程序包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

    11.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人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1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宵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公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能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5.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履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6.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务款无效。

    17.发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8.承包方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必须依法履行。

    19.承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20.农业基础设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础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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