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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五个“二”
1.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个“三”
1.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3.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七个“五”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5.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7。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两个“十”
1.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曰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套提交答辩书。
2.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两个“三十”
1.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个“六十”
1.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2.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