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乡网|甘肃合作社网|千乡物流频道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专区首页渭源介绍荣誉地图机构职责县乡概况视频播放三农动态农经统计农经知识农经通知合作社风采供求信息实用技术政策法规农村财务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农经信息
   
   
   
   
   
   
   
   
   
   
   
   
   
   
   
荆芥
产品售价:55.00

供应荆芥 01.30
供应苍术 01.30
供应霍香 01.30
农经知识首页 >> 农经信息 >> 农经知识

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2011-03-01 09:25:01阅读次数:1161打印返回

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发布时间:03/01/11 09:24:40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摘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    

版权所有:甘肃省农村合作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千乡万才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