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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9-16 10:46:31阅读次数:767打印返回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9/16/10 10:45:04

各市(州)农业(牧、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9〕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化解村级债务、制止村级债务增长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转、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和途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当地实际,超越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承受能力搞建设、上项目、开展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导致旧债未还、新的债务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村级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干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观战略实施,损害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指导管理村级债务的重要职责,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积极探索化解村级债务的途径和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村级债务

清理核实债务债权、锁定村级债务数额是化解旧债、制止新债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村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一)清理核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2005年底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两个时段,对各类村级债权债务全面进行清理核实。要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逐笔逐项界定债权债务人、债权债务性质、债权债务数额,防止编造虚假债务、随意扩大债务范围和数额等弄虚作假及逃废债务行为。对于没有纳入村级会计帐内核算、原始凭证不全或缺失的村级债务,要认真组织调查确证,经核实确实用于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或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村级债权债务,要补充完备相关债权债务手续,纳入村级帐内核算。

(二)锁定债务。建立村级债务登记备案制度。以村为单位,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清理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按照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逐笔逐项分类登记,并将有关债权债务的原始和记账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纳入管理,以2005年底以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两个时点,分别锁定村级债权债务数额。

要将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核实结果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向村民公开。对农民群众有异议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清理核实,或委托由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实。各市(州)农(牧)业局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锁定后的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核实结果上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

(三)明确责任。根据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甄别集体和个人债务。对以个人名义举债,确实用于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或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村级债务,在尊重历史、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认为村级集体债务。坚决制止利用集体名义为个人负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

对核实锁定后的2005年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把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争取专项资金,组织支持村级组织化解村级债务。

对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要按照市、县、乡属地负责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村级组织化解债务。要帮助村级组织制定化债目标、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化债责任、限定化解期限,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化解债务。

四、严格执行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政策

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9〕9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制度,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联合纪检、民政等部门,建立村级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2009年以后违反规定兴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越财力、超标准建设形成债务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党纪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村级债务的村干部,要将有关情况向群众公布,是否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做假帐,虚报债务,骗取国家化解债务政策补助资金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要责令其全额退还违法所得,对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建立村干部任期离任债务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化解村级债务目标责任纳入村干部任期离任专项审计范围,实施村级债务制度化、经常化审计监督。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理财小组要依据债务审计情况及民主理财意见,对村干部工作实绩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继续做好村级债务动态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全各市州的村级债务动态监测体系。每个市州应选择一个县(区)建立村级债务动态监测点,开展村级债务动态监测,以2009年9月底村级债务为基数,建立村级债务零增长警戒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监测县要按季度将村级债务动态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有效制止村级债务增长,提供政策决策依据。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密切监控和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加强部门间的联动报告制,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五、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用制度管事管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兴办村内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切实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要认真执行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会计委托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要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村级组织全部财务收支纳入委托代理范围,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核算,强化监督。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移交给乡镇财税所的地方,要明确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主体地位,理顺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没有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地方,要明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的指导监督管理。

2010年省上将选择部分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地也应选择条件成熟的村,组织开展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经营性债务和基础公益性债务有效分离的办法和途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化解村级债务能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执行村级债务责任追究、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制度。要把制止化解村级债务与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农村政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综合治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好村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做好村级债务动态监测,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把理顺和规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体制,作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党政部门,确保在这项工作上不缺位、不失位。要围绕村级债务清理、债务认定、债务化解、制止新债等主要环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深入研究解决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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