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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1-03-14 13:34:29阅读次数:1257打印返回

甘农牧经[2008] 140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 0 O 7]2 2号)精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明晰产权,不仅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增多,部分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及产权分歧等都凸显了出来,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来加以明晰及妥善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区乡村行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在撤乡并村和“村改居”过程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或被平调,防止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客观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地解决传统产权制度产权虚置的弊端,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问题,实现产权清晰,落实到人,以便更有力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每个成员的利益。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和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五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三、改革的内容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在村党组及村委会领导下的,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事实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由县乡农经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进行分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等核实占用情况和

实际存量,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清产核资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予以确认,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份量化。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时点实际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由各村在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一次性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股权设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股种可设置人口股、劳动贡献股和集体股等。人口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照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集体股,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   

(五)股权管理。

1、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后,由股份合作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2、股份量化和分配到人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保持股份总额的相对稳定;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3、股东享有收益分配及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享有股份经营中的分红权以及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同股同权。

4、股份制经济运行中的股权变动与管理由股东大会决定。

    (六)资产运营。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七)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组织的分配方式可包括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两个层次。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有关规费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积公益金,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份分红。若发生亏损时,应相应降低股份价值,直至价值为零,农户只承担有限责任。未设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组织的正常开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对设有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组织,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

    (八)制定章程。实行改革的村应拟定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管理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九)监督管理。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宣传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改革的具体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积极主动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总结试点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各地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向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反馈,做好总结交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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