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乡网|甘肃合作社网|千乡物流频道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专区首页渭源介绍荣誉地图机构职责县乡概况视频播放三农动态农经统计农经知识农经通知合作社风采供求信息实用技术政策法规农村财务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农经信息
   
   
   
   
   
   
   
   
   
   
   
   
   
   
   
荆芥
产品售价:55.00

供应荆芥 01.30
供应苍术 01.30
供应霍香 01.30
农经统计首页 >> 农经信息 >> 农经统计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3-14 13:30:11阅读次数:1526打印返回

甘农牧计[2009]40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意见》和省农牧厅制定的《全省农业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工作方案》,为及时掌握农民收入和农产品成本效益变化趋势,省农牧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系统。通过适时收集、掌握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农民增收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农产品成本效益变化趋势,总结促进农民增收和降低农产品成本的办法、途径和经验,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我厅制定的《甘肃省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以便我们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甘肃省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意见》和省农牧厅制定的《全省农业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工作方案》,为及时掌握农民收入和农产品成本效益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预测农业经济运行趋势,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近年来,随着农民增收“六大行动”的实施,我省农民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建立健全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系统,适时收集、掌握农民收入及农产品成本效益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农民增收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促进农民增收的办法、途径和经验,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将有助于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监测内容
  (一)农民收入动态监测
  主要监测农民家庭收入的总体动态变化趋势及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构成要素的变化趋势,掌握全省农民收入动态变化情况,分析预测影响农民收入及其构成因素动态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
  (二)农畜产品成本收益监测
  主要监测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籽、猪、牛、羊、鸡蛋、蔬菜、瓜、果等十一种大宗农产品及部分特色优势农产品成本收益及其构成因素变化情况,掌握影响成本效益的主要因素,提出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的政策建议。
  对于蔬菜、瓜、果的监测,各监测县依据本县的大田种植情况,选择种植面积大的2种作为监测对象(蔬菜种植温室面积大的,将温室做为一个品种进行监测,其余为自选),上报省级部门备案,监测对象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则必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市(州)将本地区监测县的蔬菜、瓜、果不同品种进行并列填报,按品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
  三、监测点的选择确定
  以县、乡农经站为依托,在全省12个市、20个县、60个乡镇、180个村选择1080户,作为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和农产品成本效益固定监测点。
  (一)市县监测点
  根据确定的主要农产品品种和2008年国家统计数据,确定以下12个市和20个县为监测点:
  兰州市所辖的红古区、榆中县;白银市所辖的会宁县;定西市所辖的安定区、临洮县;张掖市所辖甘州区、高台县;武威市所辖的凉州区、古浪县;酒泉市所辖的肃州区、玉门市;天水市所辖的秦安县、武山县;平凉市所辖的崆峒区、泾川县;庆阳市所辖的宁县、华池县;陇南市所辖的成县;临夏州所辖的临夏县;甘南州所辖的碌曲县。
  (二)乡、村、户监测点
  乡、村、户监测点的确定,由确定的监测县(市、区)负责,以每个县3个乡镇、每个乡镇3个村、每个村6户的数量标准,依照以下方法确定:所辖乡、村及农户以人均纯收入水平为标准,分别按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顺序排队,等距分为高、中、低三层,从高、中、低三层中各抽选1个乡、1个村和2户农民,作为固定监测点。
  (三)补充监测户
  在选择调查农户时,应充分考虑制种、全膜双垄沟播种植以及小区规模养殖等新技术对农民收入和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影响因素。应按照应用上述技术种植和养殖农产品规模,占全县同一农产品种植养殖总规模的相同比重,在调查农户中,确定一定数量应用上述技术的农户,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在调查农户中,如应用新技术的农户比重过小,可增选不多于4户的应用新技术农民,作为补充调查户。
  四、监测方法和步骤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为实时监测,为季报。农、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为半年报。
  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厅将在监测系统中选择部分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组织开展临时性的专题调查。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和农、畜产品成本效益动态监测具体工作分为信息采集、信息汇总、分析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采集阶段。
  (一)信息截止时点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信息采集截止时点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30日。
  农畜产品成本收益动态监测信息采集截止时点:上半年报为6月30日;下半年报为12月30日。
  (二)采集方法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以确定的样本农户为数据基本采集单位,由农户对家庭所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逐日逐笔记录。信息采集日以前发生的各项收支以实际发生额填列;信息采集日与信息截止日之间预计发生的各项收支,以估算值计入当期。
  农、畜产品成本收益动态监测信息的采集,由乡镇农经人员每半年一次,根据样本农户收支记录进行汇总整理,填制《农、畜产品动态监测调查表》。信息采集日以前发生的各项收支以实际发生额填列;信息采集日与信息截止日之间预计发生的各项收支,以估算值计入当期。
  第二阶段:信息汇总阶段。由各乡镇农经人员将本乡镇的样本农户信息上报县农经站;由县(市、区)农经站汇总整理,建立农民收入和农、畜产品成本效益动态监测数据库。
  第三阶段:分析上报阶段。以县农经站为基本分析单位,将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同时,抄报市(州)农业局。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为:本季度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及其构成要素增减变化情况、影响因素、趋势预测和阶段性特征,对引起动态变动的主要因素及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农、畜产品动态监测报告于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为:农、畜产品成本变化及影响,农、畜产品成本增减的主要因素及变动趋势,提出降低农、畜产品成本的有效途径,总结降低农、畜产品成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以上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在报送纸制版的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gsncczjgz@126.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市、州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此项工作由各级农经站承担具体工作,做好辖区内的农民收入及农、畜产品成本效益监测工作。各市、州农牧部门要明确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科学布点,责任到人。各监测县、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序分层工作,科学选择确定监测点。凡有监测任务的市、县农经站要明确一名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专(兼)职监测分析员,承担此项工作。
  (三)形成机制,确保长效。为了确保各监测点及时准确地采集和报送监测信息,省厅将筹措专项监测经费,用于各监测点信息采集、数据核查和数据传输等补助。同时,各市(州)农牧部门,也要增加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及农、畜产品生产成本效益监测工作经费,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和工作制度,确保监测工作长效运行。
  (四)强化培训,定期考核。为了提高各监测点的信息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我厅拟计划对相关人员每年培训1次。重点对调查和监测的指标、数据的采集、报表填制、分析预测、报送方式等内容进行培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监测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积极、数据情况失真、报告不及时的县、乡,必要时将及时予以撤换。
  附件:1、动态监测报表(试行).xls1、2、3   
      2、统计调查表指标解释
  附件:统计调查表指标解释
  一、农户收入情况调查表有关指标解释
  (一)家庭经营收入
  1、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民家庭本调查期内实现的可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不包括借贷性质和暂收性质的收入,也不包括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获取的转移性收入,如亲友馈赠、财政补贴、救灾救济、退休金、意外所获等。
  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各项经营收入均按本调查期内现行价格计算。收获后当即出售的主副产品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尚未销售、自用或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的综合平均价(即加权平均价)计算收入。尚未收获的产品,按估产和该产品的综合平均价(即加权平均价)计算收入。
  在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下,按业别统计各项收入。包括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含工业收入和建筑业收入等)、第三产业收入(含运输业收入、商饮业收入、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
  3、种植业收入:指农户家庭经营本调查期内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为收入。
  4、林业收入:指农户家庭经营本调查期内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核桃、板栗等各种林木籽实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包括在内。
  5、牧业收入: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屠宰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如蛋类、猪鬃、羊毛、羊皮、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但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
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收入,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应折价计收入,均应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6、渔业收入:指本调查期内捕获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7、第二产业收入: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工业收入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本调查期内进行手工或简单机械加工的手工业收入,本调查期内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酿酒、榨油、缫丝、药材加工等和本调查期内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本调查期内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加工,用铁矿石炼铁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建筑业收入是指本调查期内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
  8、第三产业收入: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主要包括:
  (1)运输业收入:指本调查期内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和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2)餐饮业收入:指从事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3)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印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减免数)。
  (4)服务业收入:指为日常生活服务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乡村旅游业收入、车马店、行医、理发、家政服务、修理自行车、钟表等收入。此外由于农、林、牧、渔服务活动划入第一产业,而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是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持性、连续性生产活动,例如灌溉、打药等防治性服务活动,外租机耕、机器收割等,都是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而且很多活动是由农民自行完成的,应将涉及到的收入计入第一产业相应收入之中。
  9、家庭经营现金收入:是指家庭经营的6项收入中的所有现金收入的总和。
  (二)家庭经营支出
  1、家庭经营支出:指农户家庭经营中用于本调查期内生产经营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各项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国家税金、各项上缴款及承包金等。
  2、农业支出:指实现本调查期内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本调查期内负担的各项农业生产费用开支。生产费用是指为实现本调查期内生产经营收入应由本调查期内负担的生产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这里所指的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为获得本调查期内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本调查期内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
  其中:农业机械购置支出是指农户本年购置农业机械的费用及零件购置费。
  3、种植业支出:指农民家庭本调查期内获得种植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第13、14、15参照本指标填列。
  4、第二产业支出:指农民家庭本调查期内获得第二产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管理费和服务费。第17参照本指标。  
  (三)家庭经营纯收入
  指年内农民从事家庭各业生产经营(包括私人经营)所实现的总收入中,扣除各业生产、经营(包括私人经营)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报酬性收入
  指被调查农户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获得的收入。按受雇单位或个人区域范围划分为在本乡镇外获得的报酬收入和在本乡镇内获得的报酬收入。
  (五)财产性收入
  指农民家庭财产出租和金融资产增值收入。如: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其他财产收入等。其中:1)集体财产收入:指农民家庭作为集体成员而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从集体得到的承包补贴费收入等(不包括个人向集体投资而得到的收入)。2)其他财产收入:指农民家庭中未列出的财产性收入,如出售本年购入财产的收入(只记差额)、拣拾财物收入、转让股票收入(只记差额)等。但不包括出售本年以前拥有的各种固定财产、物品所得到的出售财物收入。
  (六)转移性收入
  指农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包括:国家惠农政策收入、家庭在外人口带回和寄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偿、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抚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其它转移性收入。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其中第24、25、26、27、28、29、30项按农户在本年度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列。
  (七)纯收入
  指农户家庭年内通过各种生产劳动和提供劳务活动所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以及亲友借款等属于储蓄、借贷性的收入。即家庭经营纯收入加上报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八)人均纯收入
  指农户纯收入总额除以被调查农户家庭人口总数,即为农民人均纯收入。 
  1、家庭人口:指接受并完成调查的农户家庭人口数。
  2、家庭劳动力:指接受并完成调查的农户家庭劳动力数。
  3、外出务工劳动力:指本调查期内农民到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劳动力。
  (九)承包耕面积
  指农户在本调查期内承包的耕地面积总和。
  (十)现金总收入
  指农户在本调查期内家庭经营及其他途径,所获得的全部现金、有价证券等具有可支付能力的收入。依据家庭经营收入、报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中的各项现金收入之和填列。
  二、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指标注释
  (一)播种面积
  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
  (二)总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各种农作物所收获农产品的总产量。其中,已收获农作物产量按实际收获量计算;尚未收获农作物产量按农户所在村前三年平均亩产量预估计算。
  1、主产品产量:指农作物实际收获的主产品的数量。农作物的主产品指:粮食作物按原粮计算(其中玉米指脱粒后的粒子)的数量。
  2、主产品出售量:指农户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主产品数量。一般按调查期内实际售出的主产品数量计算。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主产品,按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
  3、副产品产量:副产品是指与主产品密切相关的、一般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产量。如小麦,其主产品是麦粒,副产品是秸杆;油菜籽,主产品为油菜籽,副产品是秸杆。
与主产品不属于同一作物的,如其套种、间种作物产量不能按副产品产量计算,而只能按照套种、间种作物所占耕地面积分别计算。
  4、副产品出售量:指农户通过不同渠道出售的副产品的数量。一般按调查期内实际售出的副产品数量计算。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副产品,按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
  (三)总收入
  是指本调查期内农户销售所种植的农产品获得的总收入。已出售的农产品按实际出售价格计价。尚未出售、自用或储存的按出售该产品的综合平均价(即加权平均价)计算收入。
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按估计产量和出售该产品的市场综合平均价计算。
  1、主产品收入:指农户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和留存的主产品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其中售出部分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视作出售,以所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售收入,留存产品(包括自食自用的、待售的、馈送他人的)按已出售产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留存数量计算,但在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或尚未大量出售的,应按照当地该产品大量上市后的预计出售价格计算。
  2、副产品收入:已出售的副产品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被利用的副产品(如秸杆还田、沤肥、生火取暖等),如果价格较高,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价格较低,副产品利用价值与其利用过程产生的费用大体相当甚至收不抵支的话,则不计算其产值。未被利用的副产品一律不计算产值。
  (四)生产成本总计
  是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生产该种农作物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费用的支出总额。依据第(一)至(十一)项指标合计数填列。
  1、种子、种苗费用总支出:指本调查期内农户获得农作物种子、种苗支付的费用总额。其中,从市场购买的种子,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农户自产或他人无偿提供的种子(种苗)按当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种子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对种子或种苗进行精选、消毒等处理过程中耗费的人工计入人工费用支出总额,消毒药剂计入农药费,耗用的其他材料计入其它费用。
  2、种子、种苗使用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种农作物实际使用的种子、种苗的数量。种子使用量指实际播种的种子数量,按重量(千克)计算;种苗的使用量按数量(株)计算。
  3、肥料消耗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为种植农作物所购买的各种肥料的支出费用总额。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农家肥等其他肥料。其中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用机械混合方法加工而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其他化肥包括钙肥(如生石灰、消石灰)、微肥、菌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理剂等。
  计算方法:购买的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政府部门、企业或他人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化肥按当地市场平均购买价格计算。
  4、氮、磷、钾、复合肥料消耗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为种植该品种农作物所购买各种氮、磷、钾、复合肥料的费用支出总额。依据本调查期内氮、磷、钾及其他肥料施用量和购买价格填列。
  5、氮、磷、钾、复合肥料的施用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所用氮、磷、钾、复合肥、农家肥料及其他肥料的实际数量。
  6、农家肥消耗支出总额:指实际施用的农家肥的支出总额。农家肥包括粪肥、厩肥、绿肥、堆肥、饼肥、沤肥、泥肥、沼气肥等。
  计量:(1)购买的农家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2)自制的按当地市场购买平均价计算。
     (3)绿肥按种植成本(包括物质费用和人工)计算,沤肥按沤制成本(包括沤制用的原料和人工)计算。
     (4)自制菌肥按成本作价。
  7、农家肥施用量:是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农家肥的数量。以当地农家肥出售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进行计算。
  8、其他肥料消耗支出总额:是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所用氮、磷、钾、复合肥、农家肥以外的其他各种肥料的费用支出总额。依据实际施用量与购买价格填列。
  9、其他肥料施用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所用氮、磷、钾肥以外其他各种肥料的实际施用数量。
  10、农药消耗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菌素等各种农药的费用支出总额。购买的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产的农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
  11、农药施用总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所用各种农药的总数量。
  12、农膜采购支出总额: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和地膜的支出总金额。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一般按两年分摊计算,实际使用年限不足或超过两年的棚膜可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计算。
  13、棚膜、地膜的使用量: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的数量。其中地膜用量按本调查期内实际用量计算,棚膜用量按棚膜费用分摊的年限分摊计算。
  14、排灌费用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为灌溉该品种农作物所支出的水、电等费用的总额。
  15、燃料费用支出总额: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时农户直接支付柴油、汽油、润滑油等的燃料动力费用。 对于燃料费用按照不同情况进行核算:
  (1)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包括排灌机械和设施)作业的,应将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中直接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计入燃料动力费
  (2)租用他人机械设备(包括排灌机械和设施)作业时耗用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如果是由农户在租赁作业费之外另行支付的,应当计入燃料动力费;如果这些费用已包含在租赁作业费(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之中,则不得再计入燃料动力费。
  16、机械作业费用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使用自有或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种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作业时发生的各种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第39、40、41、42项参照本指标填列。    
  17、人工费用支出总额: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种植该品种农作物过程中投入劳动力的报酬总额。按劳动力投入工日和劳动力日工资填列。
  18、总投入工日: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生产该品种农作物所投入劳动力的工日总数。
  19、劳动力日工资:指本调查期内农户生产该品种农作物所投入劳动力的日工资额。
  劳动力日工资=人工费用支出总额/总投入工日
  20、畜力费支出总额
  指生产过程中自有直接投入或租赁他人耕畜进行作业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21、贷款利息支出总额
是指为完成农产品一个生产周期而发生的贷款应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总额。
  22、其它直接生产费用
是指在以上费用计算中没有计算在内的费用支出。
  23、汇入农户数:是指每种品种所汇入的农户的总数,不能将调查总户数填入。
  三、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有关指标解释
  (一)调查对象
  饲养量指作为成本调查对象的产品数量,即农户饲养的生猪、牛、羊的数量,鸡蛋以蛋鸡的饲养成本进行计算。调查数量核算单位为:猪、牛、羊等牲畜按头计算,鸡蛋按千克(公斤)计算。
  (二)规模养殖的划分标准
  指所调查产品的饲养数量,用于区分散养和规模类型。饲养规模一般按调查期(一般为一年)内平均存栏数量确定,平均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期未存栏数量)/2。一些调查户采取年初购进仔畜、年末全部出栏的方式进行饲养,可直接将期初存栏数量作为养殖规模来计算。  
  规模养殖以一个年度的存栏量或出栏量为划分标准。
  猪:年出栏100头或母猪年存栏量30头;
  牛:年出栏 30头或年存栏量20头或奶牛年存栏10头;
  羊:年出栏100头或母羊年存栏50头;
  鸡蛋:年存栏蛋鸡1000只。
  在这些基数(包括该数量)以上视为规模养殖。
  1、饲养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养畜总数量,是存栏种母畜、存栏仔畜和出栏畜产品数量之和。
  2、存栏种母畜数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存栏的种母畜数量。
  3、存栏仔畜数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存栏的仔畜数量。
  4、出栏及待销售商品畜数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以商品形式销售及计划年内出售但尚未出售的畜产品数量。
  (三)出栏及待销售商品畜重量
  指本调查期内农户已销售及待销售畜产品总重量。
  1、出栏畜产品数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出栏的育肥畜及种母畜重量。
  2、待销售商品畜(蛋)重量:指本调查期内农户以商品形式销售或计划年内出售但尚未出售的畜(蛋)产品重量。
  (四)销售收入
  是指主、副产品的各种收入总额。
  1、主产品收入:指农户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其中出售的主产品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
  2、主产品产量:主产品产量按照调查期内主产品实际产量计算。其中:生猪的主产品产量按肉猪活重计算,肉牛的主产品产量按肉牛活重计算,肉羊的主产品产量按肉羊活重计算。鸡蛋则以蛋鸡所产蛋的重量计算。
  3、副产品收入:指出售的副产品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自己利用的副产品,(1)价值较大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市场没有交易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统一规定的价格核算;(2)价值较小或处理费用与出售收入相差不大的,不予核算副产品产值。未被利用的副产品一律不计算其产值。
  4、副产品产量:副产品指畜禽活体本身除主产品之外其它部分的产品或与畜禽生长过程直接相关的附带产品的产量。其中,生猪的副产品为粪肥,肉牛的副产品为粪肥,肉羊的副产品为羊毛、羊绒和粪肥,鸡蛋其副产品为蛋鸡按肉鸡出售时的活重计算。
  (五)饲养销售成本
  1、仔畜、种畜的购置支出额:仔畜购置支出额指购买或自育的仔畜、仔禽的费用。其中:生猪、牛、羊:按实际购进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繁自育的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或实际饲养成本核算。仔畜与产品畜成本未分开核算的,在计算仔畜进价后应当将仔畜饲养费用从产品成本中予以剔除,以免重复计算。
种畜购置支出额是指购置种畜的费用支出总额在使用年限内,每年的摊销额。
  2、仔畜的数量:是指农户本调查期内进行饲养生产时购进或自育的仔畜数量。
  3、各种饲料、农作物秸杆消耗及消耗数量
  (1)各种饲料、农作物秸杆消耗支出指调查期内实际耗用的各种饲料的费用。饲料包括:粮食、豆类、配合饲料、混合饲料、麸皮、豆饼、油籽饼、饲料添加剂和添加物等。
  (2) 青贮饲料是指包括实际耗用的野生采集植物、秸杆粉碎物及种植养殖的各种青粗饲料。购进的按实际购进价加运杂费计算,自产、自采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其用工不计入用工数量),难以取得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或市县成本调查机构统一规定的价格计算。
  (3)饲料数量指实际耗用的各种精饲料的实物数量。
  (4)饲料费用计算方法为:购进的饲料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产的按照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
  4、畜产品防疫费用:指用于禽畜注射疫苗、治疗疾病、对场地消毒等发生的费用总支出。
  5、能源消耗费用: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煤、油、电力、润滑油及其他动力的支出。包括电费、煤费、水费及其他燃料动力费。
  (1)电费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机械、防寒保暖、生产照明、饲料保温等实际耗用的电费支出。
  (2)煤费指在生产过程中防寒保暖、饲料保温等实际耗用的煤费支出。
  (3)水费指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饲料、清洗和排灌等用水作业而实际支付的水费。
  农户自己加工饲料时发生的电力等燃料动力支出,如果已按视同由他人加工计算,则不再计入燃料动力费,以免重复。
  (4)其他直接费用是指以上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6、销售费:指为销售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差旅费和广告费等。农户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用工计入家庭用工;雇用他人销售产品的,支付的费用计入销售费,其用工不予核算。
  7、税金:指农户缴纳的产品税、销售税等各种税金支出,结合产量或产值在纳税产品上分摊。
  8、劳动用工支出费用总额:指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的劳动力的成本。包括雇工费用和家庭用工作价两部分。
  (1) 用工天数
  指生产过程中农户(包括其家庭成员)和雇佣工人直接劳动的天数总合。
  (2)用工日支出额
  指在生产过程中每天的用工支出总额。以 "标准劳动日"为计量单位。标准劳动日指一个中等劳动力正常劳动8小时的工作量。
  用工日支出额=一个中等劳动力的支出总额×日用工数量
  用工总数量是指家庭用工量和雇工用工量总合。
  9、死亡损失费:指按照当地正常饲养条件下社会平均死亡率计算的损失费。并按药品、诊疗费用分别进行计算。
  10、死亡损失费=调查期内平均每头死亡畜禽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社会平均死亡率。
  11、贷款利息支出:是指农户为养殖畜产品而贷的款项的利息支出总额。
  (六)汇入农户数
  是指每种品种所汇入的农户的总数,不能将调查总户数填入。
    主题词:农民收入  监测方案  通知                    
    抄送: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各市州农经  站有关县农经站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70份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    

版权所有:甘肃省农村合作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千乡万才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