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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5-20 15:22:11阅读次数:1269打印返回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办法的通知 

                        2011     95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渭源县实际,制定《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5月13日

 

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开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损害利害关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有利于相对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七条 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合同鉴证等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九条 承包方在流转土地时,可直接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如多个承包方,大规模流转土地时,也可委托基层组织代理,一次性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拆除、损坏地面附着物的,其补偿标准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当事人要在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鼓励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方集中连片流转承包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八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小组与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申请合同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经站。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农经站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妥善管理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

乡镇农经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经站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土地承包 流转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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