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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0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制约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环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5年,全省逐步形成信息准确、合同规范、服务到位、运转协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第四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全省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每年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联合考核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新建(或改扩建)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庭等。每年以奖代补20个县,每县奖励30万元。
(二)支持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对土地流转农户5%以上、土地流转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有固定服务处所和人员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省上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服务设施建设。每年择优扶持50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每个安排以奖代助资金4万元。
(三)支持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当年流转农户土地面积500亩以上、流转限期在5年以上、实施连片开发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依据其流转规模、效益和特色优势产业布局等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优先予以扶持。每年支持30个土地流转主体,每个安排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四)支持政策培训和宣传。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省、市级农牧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每年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按照省上下发的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经市(州)财政、农牧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上报推荐。市(州)、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第六条 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扶持政策、组织机构、仲裁庭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考核后,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采取必要的鼓励、引导措施,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工作。乡镇土地流转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收集、登记、汇集、发布及流转当事人审核、流转合同签订、流转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环节,采取网上发布、公告张贴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和传送流转资源信息。
第八条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检查验收,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